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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

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0-11-13 11:44:00

  南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
(2020年11月12日,市社科联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)
第一章  总 则
第一条  本会定名为南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,简称南阳市社科联。英文译名:Nanyang Federation of Social Science Cireles,缩写:NFSSC。
    第二条  本会是南阳市社会科学界学术性团体的联合组织,是河南省社科联的团体会员,是中共南阳市委领导下的全市社会科学界的学术性人民团体,是市委、市政府联系全市社会科学界的桥梁和纽带,是各团体会员和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业务管理部门,是促进全市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和推动“南阳智库”建设的重要力量。
    第三条  本会的宗旨是:团结和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,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,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坚持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、百家争鸣的方针,坚持解放思想、实事求是、与时俱进,不断推动理论创新,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,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,全面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,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,建设具有较强吸纳集聚能力和重要影响力的大城市、谱写新时代中原更加出彩的绚丽南阳篇章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。
    第四条  本会的基本任务:
    1.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 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宣传贯彻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;
2.组织和推动团体会员为党委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科学决策提供理论依据和对策建议,促进社科研究成果的转化和应用,促进新型智库建设,服务南阳经济社会发展;
3.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,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;
4.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,推动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发展;
5.贯彻落实《河南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》,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宣传和普及工作,提高人民群众的哲学社会科学素质;
6.履行对本会团体会员及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业务管理、服务和监督职责,组织和推动各团体会员、重点联系单位开展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,促进国内国际学术交流;
    7.推动和促进哲学社会科学学术团体之间、理论工作部门与实际工作部门之间、社会科学界与自然科学界之间的联合与协作;
8.建立社会科学评价、奖励和人才培养机制,开展优秀青年社科工作者、学术带头人、社科名家等评选活动,壮大社科人才队伍,服务“南阳智库”建设;
9.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和社科优秀成果的评审、资助和奖励,表彰社会科学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;
10.完成中共南阳市委、南阳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。
第五条  坚持和加强党对本会的全面领导,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。
 
第二章  会 员
    第六条  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。凡依法成立并承认本会章程,申请加入本会的南阳市市级社会科学学会、协会、研究会、企事业单位社科联等组织及县市区社科联(分会),经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。
    第七条  会员的权利:
    1.根据本会宗旨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;
    2.会员代表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    3.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,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;
    4.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编印的有关资料和相关信息;
5.优秀科研成果和优秀社科工作者可获得本会奖励;
6.承担完成市级社科规划重点课题的可获本会部分资助;
7.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,提出批评和建议;
    8.有退出本会的自由。
    第八条  会员的义务:
1.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开展活动,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;
2.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管理,完成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;
    3.积极开展和参加有关学术活动,努力提高学术活动的质量和水平;
    4.按时向本会报送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,提供有关学术信息和资料,推荐优秀科研成果;
    5.有关重大事项和重要活动应事先报告;
    6.按时缴纳会费。
    第九条  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,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批准。
第十条  团体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或长期不开展活动,经本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,予以警告、限期整顿、除名等处理。
 
第三章  组织机构
    第十一条  本会最高权力机关为南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代表大会。代表大会由各团体会员推选的代表及本会特邀代表组成,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其主要职权是:
    1.审议和批准市社科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
    2.讨论和决定今后的工作方针和任务;
    3.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;
    4.选举产生新的市社科联委员会和主席团;
    5.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   第十二条  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由市社科联委员会领导本会工作。市社科联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,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,听取主席团工作报告,讨论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决定本会重要事务。委员实行替补制。委员在任期内的变更或增补,一般需经委员会全体会议(简称全会,下同)审议通过,特殊情况下,可采取通讯表决的办法审议通过。
    第十三条  市社科联委员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、副主席若干人,由主席、副主席组成主席团。委员会闭会期间,由主席团行使其职权。主席团会议每年召开一次,必要时可由主席临时召集。
    第十四条  本会设办事机构。在主席团领导下,由主席团专职成员组成办公会议,具体处理日常工作。主席团兼职成员属社会职务,实行替补制,其原职级待遇不变。
    第十五条  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,聘请顾问若干名。
 
第四章  经 费
第十六条  本会经费来源:
1.市财政拨款;
2.会员缴纳的会费;
3.企业、团体、个人捐赠。
 
第五章  附 则
    第十七条  本章程自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,市社科联委员会主席团负责解释。